国际原子能机构与美利坚合众国之间关于美国为机构研究提供资金的主合同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能源,研究,金融
登记号码:5333
签署年份:1960-09-13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国际原子能机构*,美国
保管国家:国际原子能机构
文本语种:英语
原子能机构同意,如果在本协议所述或可能不时续签的任何补充性精神协议的期限届满时,委员会根据补充协议已付或将要支付的总付款额超过了付款额原子能机构根据该补充协议向分包商签订的合同,超出部分应报告给委员会,并由委员会酌情决定将补充合同的任何续延适用。该合同于1960年6月30日签订,由国际原子能机构,根据《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设立的国际组织,z总部设在奥地利维也纳(以下简称“机构”)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之间(以下简称“政府”),由美国原子能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代表。原子能机构与委员会特此达成协议不得将根据本合同及其任何补充协议进行的任何研究的所有结果(包括由此产生的任何发明和发现)提供给全世界和平利用原子能的开发和实际应用。(c)剩余的百分之二十(20%)在收到并接受以下内容后:满意的工厂进度报告,如果要续签补充协议,或者如果不续签补充协议,则在到期后提供满意且完整的科学报告补充协议中指定的期限,以及原子能机构向分包商支付的所有款项的声明。如果当事双方相互同意对工作进行任何此类更改,则对补充协议提供的赔偿进行公平的表修改应达成协议,并应纳入该补充协议的正式补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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