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列支敦士登自由公国建立欧洲自由贸易协会的1960年1月4日公约的议定书
条约类型:封闭多边
条约主题:欧洲,贸易方式
登记号码:5266
签署年份:1960-07-22
文本类型:A
签署成员:奥地利,丹麦,挪威,葡萄牙,瑞典*,瑞士,英国
保管国家:瑞典
文本语种:法语,英语
只要中间体是胺,就可以从任何含碳材料通过两种化学转化来制造。 -物质由任何含碳物质通过两种化学转化制得。如果成员国采取任何形式的援助,尽管与本条第2款不背离,但不违反2.,这将挫败预期的碳汇收益。取消成员国之间的关税或不履行关税以及对成员国之间的贸易进行定量限制,并且必须遵守第31条第1款至第3款规定的程序,理事会可以以多数票决定授权任何成员国中止该成员国的贸易如果是在提供援助的情况下,则按照理事会认为适当的方式,履行本公约规定的义务。每个会员国均可在Ist J上及之后1970年1月1日,拒绝接受那些因成员国在其产品生产过程中所经历的生产过程中所允许的缺点而受益的关税待遇产品,这些主张构成了所涉货物属于地区的主张的基础每个成员国在适用本款时,应享有相同的待遇来源。会员国不得采用与本条第1款相抵触的新的财政费用,并且不得以增加,高于依据第3条第3款确定基本义务的日期的现行水平,财政收费中的任何有效保护要素,即该收费与该款不一致的程度本条第1款的规定,除本公约其他地方(包括其附件)作出修改的规定外,对本公约规定的修正应为如果经理事会决定批准,则送交会员国接受,并应在所有会员接受书接受的前提下生效,并应交存国家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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