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函构成取消进入联合王国的比利时国民的护照的安排。 1960年4月1日,伦敦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护照
登记号码:5177
签署年份:1960-06-15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比利时*,英国
保管国家:比利时
文本语种:法语,英语
根据以下第4和第5款的规定,持有有效护照的英国受保护者和英国受保护人员的顶盖上应印有“英国护照”字样,底盖上应标有“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字样爱尔兰”或“泽西岛”或“根西岛及其附属国”或“罗得西亚和尼亚萨兰德联邦政府”或英国海外附属领土的名称,并在持有人的国民身分描述为“英国主体”或“英国主体”内,“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公民”或“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岛屿和殖民地公民”或“大不列颠公民,Singa孔隙州公民”或“大不列颠公民,罗得西亚和尼亚萨兰德联邦公民”或“英国受保护人”在无需获得签证的情况下可以自由地从任何地方前往比利时(大都市区)。根据以下第4和第5款的规定,比利时如果他们持有有效的比利时身份证,则他们可以进入并停留在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海峡群岛和马恩岛的领土内,但停留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且不得就业以及本附件随附的英国维西托尔卡范例的第TNN 3104/1号附件,阁下告知我,为方便比利时王国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之间的旅行和英国的海外附属领土,联合王国政府准备与比利时政府达成以下协议:。我谨通知阁下,为比利时和英国之间的旅行提供便利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以及英国的海外附属领土,联合王国政府准备与比利时政府达成协议用以下术语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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