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接收国主管当局应将继任过程中影响派遣国公民的继承人利益的一切诉讼程序通知领事,以便领事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为保护继承人的权益。(1)领事有权在未经特别授权的情况下代表派遣国公民在法院和接受国其他当局中代表本国,以便在必要时作出必要安排。公民由于缺席或其他原因而无法在规定的时限内保护自己的权益。(1)领事和领事雇员及其妻子和未成年子女,如果是派遣国的公民,则应予以保护。 ,免于接受国公民应缴纳的个人服务和直接税。(1)在收据法律未禁止的范围内在领事国,领事应在领事馆,自己的住所或派遣国公民的住所中,以及在悬挂国旗或带有派遣国国民徽章的船只和飞机上,有权执行以下职能:。(2 )接收国当局应作出一切必要的安排,使领事可以无障碍地履行其公务,并享有接收国法律和本公约所保障的所有权利,特权和豁免。...
领事公约。 1959年3月27日在布拉格签署pdf预览版领事公约。 1959年3月27日在布拉格签署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