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与越南共和国政府之间关于民用原子能的合作协定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能源,合作,原子能(和平利用)
登记号码:4993
签署年份:1959-12-28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越南共和国,美国*
保管国家:美国
文本语种:英语
对于委员会根据本协定可出租给越南共和国政府或其管辖下的任何私人或私人组织的任何特殊核材料或燃料元件,越南应赔偿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对由于生产或加工,所有权,租赁以及拥有和使用而引起的任何和所有责任(包括第三方责任),并使之免受任何损害(包括第三方责任)在委员会交付给越南共和国政府或其管辖范围内的任何授权私人或私人组织后,将此类特殊核材料或燃料元件的制造。委员会还将租赁给该国政府。根据本文提供的条款和条件,富含U-235同位素的越南南铀,可能作为初始燃料和替代燃料越南共和国政府可以在研究反应堆的运行中,与越南委员会协商,决定授权其管辖下的私人或私人组织进行建造和运行,前提是越南政府-南盟应始终保持对反应堆材料和运行的充分控制,以使越南-南盟政府能够遵守本协定的规定和租赁安排的适用规定。越南共和国政府或其管辖范围内与和平利用原子能有关的已定义研究项目的相关感兴趣的材料,包括原材料,特殊核材料,副产品,其他放射性同位素和稳定同位素,将由委员会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越南共和国政府进行研究h在没有这种材料的情况下,可以商定的数量和条件下达成目的,但在任何情况下,特种核材料的数量均不得以商购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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