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1931年3月30日《关于对外国机动车征税的公约》的缔约国,当该国成为本公约的当事国时,应立即采取1931年《公约》第17条规定的措施秘书长应邀请按照本条召开的任何会议,第五条第1款所述的所有国家以及已根据第五条第2款成为缔约方的国家,秘书长应通知如果在秘书长通知之日起四个月内,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缔约方将其要求通知书和复核会议,秘书长应召集所有缔约国并召开一次审查会议。除第12条和第13条所规定的通知外,联合国秘书长应将其转介给所涉国家d至第5条第1款以及根据以下条款已成为第5条第2款的缔约方的国家:可以按照欧洲经济委员会条款第11款参加欧洲经济委员会的某些活动的国家在本公约生效后加入本公约,可成为本公约的缔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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