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4年国际卫生公约,对1926年6月21日的国际卫生公约进行了修改
条约类型:开放多边
条约主题:卫生,卫生与健康服务
登记号码:110
签署年份:1948-07-26
文本类型:II
签署成员:澳大利亚,比利时,柬埔寨,加拿大,中国,古巴,捷克斯洛伐克,丹麦,多米尼加,厄瓜多尔,埃及,埃塞俄比亚,芬兰,法国,希腊,海地,洪都拉斯,印度,意大利,老挝,卢森堡,荷兰,新西兰,纽芬兰,尼加拉瓜,秘鲁,波兰,叙利亚,土耳其,南非联盟,英国,美国,越南
保管国家:美国
文本语种:法语,英语
在第13条中应增加以下内容:在存在传染病的国家/地区,根据当时有效的任何国际卫生或检疫公约的规定,正式通知的对象,该国的卫生当局可以禁止登船。患有疾病的人以及与患病者有关系的人应在国际航行中登船,以使他们有可能传播疾病,除非禁运港的医务人员对可以采取的措施感到满意。防止疾病传播给船上其他人,除本条特别提到的疾病外,每一缔约方还应将机智,鼠疫,霍乱,黄热病,斑疹伤寒和天花病毒告知,某缔约方认为,卢旺达民主共和国对其他传染病的暴发,或该病的扩散或潜在危害,对其他国家构成威胁跨越边境,并应定期向UNRRA通报该病的病程以及为防止其传播而采取的措施。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应书面通知《 1926年公约》的政府当事方和本公约,本公约的所有签字和加入,以及关于适用本公约的领土的所有通知。还希望将6月在巴黎签署的《国际卫生公约》的规定相互修改。根据1938年在巴黎签署的《卫生公约》进行了修改的1926年1月21日,根据各自的政府,1938年《公约》的规定在各自政府之间可能有效(以下简称为1926年《公约》),需要采取特殊措施以防止陆地和海洋在流行病或其他传染性疾病的边境传播的白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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