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第54号法规。关于批准商用车及其拖车用充气轮胎的统一规定
条约类型:开放多边
条约主题:机动车
登记号码:4789
签署年份:2004-10-04
文本类型:A
签署成员:无
保管国家:职权国家
文本语种:法语,英语
如果在此方面发出通知之日起的6个月内无法以本条第1款规定的方式解决争端,则缔约一方和有关投资者应提交争端(根据《调解规则》进行调解根据197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可适用以下条款:。根据其对上述投资提供的担保向其中一个投资者付款,而另一方在不损害第一缔约方或其第七条指定机构的权利的情况下,以代位方,承认该投资者的权利转让在第一方公司缔约一方或其指定机构的权利,以及该缔约方或其指定机构的权利或以任何身份的代位(3)当缔约双方均为《公约》缔约国时,解决国家与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于1965年3月18日在华盛顿特区开放供签署的其他国家/地区,应投资者的要求,本条下的争议可提交至国际投资争议解决中心(ICSID),而不是第(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包括在另一国领土上的投资,将因战争,武装冲突,革命,国家紧急状态,起义,叛乱或土地集结而蒙受损失。缔约方受益于与赔偿,补偿,赔偿或其他结算有关的部分待遇,其优惠不少于有关缔约方给予第三国投资者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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