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的德国信贷协议l。我们提到德国债务三方委员会代表其代表的政府和德国代表团代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的发言,即其政府是在德国采取适当的行政行动准备的允许1952年德国信贷协议(包含在《德国外债协议》附件三中,以下简称为“ 1952年协议”)在联邦公开市场批准《德国外债协议》后生效。除1952年协议中规定的外币付款(通常根据第5条通常产生的付款外)外,德国应推迟至《德国外债协议》(以下简称“政府间精神协议”)签订之前(1)如果德国债务人同时欠外国银行债权人和德国银行债务人,已破产或已寻求与其所有或部分债权人组成类似性质的债务重整或其他安排,或在本协议期内或此后三个月内被宣布破产,德国银行债务人应与外国债务人按比例分摊银行债权人在发生此类事件之前的四个月内的任何时候,随时从德国债务人收到德国债务人的任何还款,以及在本协议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从德国债务人收到的任何抵押品(包括担保) 。(4)对于根据1939年协议第7条第(1)款(或任何后续协议的相应规定)要求提供德国银行债务人的任何短期信用证或其一部分为了从客户那里获得本征Wechsel或担保函,该银行债务人应在遵守本协议的情况下为外国银行债权人采购新的本征Wechsel或(在一份不早于本协议之日的新担保书,并应按照该分款(或相应条款)的要求将其保有或转发给外国银行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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