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利用原子能的合作协定。 1959年2月4日在伦敦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原子能(和平利用),能源,合作
登记号码:4752
签署年份:1959-06-15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保管国家: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文本语种:意大利语,德语,法语,英语,荷兰语
在遵守第三方权利的前提下,缔约任何一方根据任何国际协议承担的义务,以及在欧共体内和联合王国内有效的适用法律,法规和其他许可要求,委员会和管理局将向彼此以及在英国或欧共体内部的人提供未分类的研究信息,这些信息目前或将来可能与和平利用原子能有关,并且与当前或任何预计的原子能有关我荣幸地提及导致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与欧洲联盟达成今天第1天协议的谈判原子能共同体(EURATOM)在和平利用原子能方面进行合作,并回顾了有关《刑法》第IV条的规定在获得专利时,EURATOM的代表要求根据该条授予许可或分许可的条款应考虑到《 EURATOM条约》的目的,特别是在建立免费的核共同市场方面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本人并代表联合王国原子能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和欧洲原子能机构能源共同体(EURATOM)通过其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行事,自本协议生效起十年内,管理局准备按照商业条款和条件进行购买,以用于仅用于和平目的,反应堆中使用根据本协定从联合王国提供的燃料生产的任何特殊核材料是超出了共同体对用于和平利用原子能的材料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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