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协定于1957年6月26日在哥本哈根签署,一式一份,以丹麦文,挪威文和瑞典文签署,丹麦外交部应向其他缔约各国政府提交经核证的副本。1957年6月26日在哥本哈根签署。一份丹麦文,挪威文和瑞典文,其中丹麦外交部应向其他缔约方政府提交经核证的副本。要求提供文件和取证(以协助法律程序诉讼可以由缔约一方领土内的法院和检察机关直接提交给有权在另一缔约方领土内执行所请求的行动的当局。政府可以根据对等原则加入今天的《议定书》,但前提是在必要时应在附有“冰岛语”字样的文本的同时附上“证明翻译成丹麦文,挪威文或瑞典文。如果另一位主管当局收到了有权执行法律诉讼的协助请求,除非另有要求,否则应将请求转发给适当的当局。...
关于在法律程序中进行互助的议定书。pdf预览版关于在法律程序中进行互助的议定书。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