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各自领土之间和之外的航空服务的协议。 1952年10月27日在智利圣地亚哥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领地,运输,航空
登记号码:4499
签署年份:1958-09-09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智利,瑞典
保管国家:国际民航组织
文本语种:瑞典语,西班牙语
(a)如果缔约任何一方授予从事国际运输权的任何其他航空公司比本协定和缔约另一方指定的航空公司的附件所授予的优惠更多,则第一缔约方应立即向该航空公司授予或缔约另一方的航空公司的权利不少于授予该航空公司的权利。(a)在不信纳实质所有权的任何情况下,缔约一方保留扣留或撤销本协议规定的权利的权利。缔约另一方的国民对有效的控制和控制权归缔约另一方的国民,或者指定空运企业不遵守第五条规定的法律和法规,或者不满足根据本协议授予的权利。(o)燃料,润滑油和备件在海关方面,应给予由或由另一缔约方指定的航空公司代其在某缔约方领土内或引入该缔约方的飞机上使用的,仅供该缔约方的飞机使用的飞机前缔约方规定的关税,检查费和其他关税或收费,不得少于给予从事类似国际服务的国家航空公司或最惠国航空公司的待遇。”(2)就Aktiebolaget而言航空运输(ABA)雇用参与斯堪的纳维亚航空系统(SAS)的其他航空公司的飞机,机组人员和设备,该协议的规定应适用于这些飞机,机组人员和设备,就好像它们是Aktiebolaget的飞机,机组人员和设备一样航空运输(ABA)以及瑞典主管当局和Aktiebolaget航空运输(ABA)均应承担本协议项下的全部责任为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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