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公约》和《实物利益议定书》。 1957年5月20日在布鲁塞尔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社会事务,劳动
登记号码:4371
签署年份:1958-06-18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比利时*,英国
保管国家:比利时
文本语种:法语,英语
(2)如果一名妇女根据一方缔约一方的法律根据自己的保险有权获得补助,而根据另一缔约方的立法根据其丈夫的保险有权获得补助,则该妇女有权获得仅在其被限制领土内的一方的立法中规定抚恤金,但前提是,如果已按照联合王国的立法在分娩之日之前支付了产妇津贴,则比利时的立法将不支付进一步的抚恤金。 (3)如果缔约任何一方的国民已经完成了缔约一个缔约方的立法的保险期,而在缔约另一方的立法规定的民事季度开始之前不到一年,则开始了缔约另一方的立法的保险期。丧失工作能力的人首先要获得医疗证明,则应按照前者的法律规定支付残疾抚恤金金额,且该养恤金的费用应由根据该法律负责的社会保障机构承担。(1)凡根据一个缔约方的法律领取福利的人根据以下法律要求领取福利:缔约另一方,另一方的立法中因接收另一种利益而限制获得一项利益的权利的任何规定,均应适用于该人,就好像前者的法律规定的应付利益是(1)在不违反本条第(2)款,第5和第6条的规定的情况下,如果任一缔约方的国民受雇于一个缔约方的领土,一方,即使他通常居住在另一方领土内,即使他通常是另一方领土内的居民,也应根据该缔约方的法律将其作为受雇人投保。雇主或雇用他的企业的主要营业地点在后者领土内,根据该另一方的法律,不应当缴纳强制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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