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入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协定。 1956年9月28日在渥太华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税收
登记号码:4304
签署年份:1958-04-25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加拿大,南非联盟*
保管国家:南非联盟
文本语种:英语,南非语
(5)如果有关税务机关可获得的信息不足以确定应归因于常设机构的利润,则前款所载内容均不影响与以下方面有关的任何领域的法律适用:常设机构以行使其酌处权或作出估计来支付该地区税务局确定的金额的税款:但前提是必须行使酌处权或作出估计,但应征税范围内提供的信息根据本节前段所述的原则,主管当局有可能做到:(6)当公司是该地区之一的居民时,其利润是从另一地区的来源或被认为是该来源的来源获得的在另一区域内,1该另一区域的政府不对任何区域征收税款就该公司宣布的有利于不在该另一地区的居民的股息支付,n6g 16该另一地区的政府对由该公司直接产生的利润对非居民征收的特别税性质的任何税款通过在该另一领土内的常设机构进行的业务(2)当其中一个领土的企业通过在另一领土内进行的常设业务在另一领土内进行业务或业务时-(a)他是如果他是一家具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独立企业,并且与该公司是永久业务的企业进行远程业务往来,则该预期可从该另一企业中获得的收益应归因于该永久业务。除本协议外,其他地区有关税收的法律如此确定协议的主题,将所归属的利润视为从该其他区域的来源中获取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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