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协议应适用于在欧洲支付联盟(以下简称联盟)上荷兰提出的17,000,000个账户单位的债务以及丹麦在该联盟上的丹麦债务的17,000,000个账户单位。(a)在17,000,000的这笔款项中,八分之一Danmarks Nationalbank有权选择以丹麦克国民银行选择的黄金,美元或Nederlandsche银行可接受的任何其他货币向Nederlandsche银行支付帐户单位或2,125,000个帐户单位,并由Danmarks Nationalbank选择在以下日期的营业日但是,根据适用于国际清算组织的规定(附件B第二节,《建立国际电联的协定》第16至18段)进行的计算可能表明债务大于或小于剩余的未付余额:(1)如果丹麦的债务小于剩余的未付余额,则为丹麦语。7,875,000'6 X 12. f。在本协议签署之前到期的每月分期付款和1956年1月31日到期的分期付款应由Danmarks Nationalbank以黄金,美元或Nederlandsche银行可接受的任何其他货币支付给Nederlandsche银行丹麦国库银行于1956年1月的经营价值起算日。如果丹麦在其在国际电联中的累积会计头寸与荷兰同时在其在国际电联中的累积会计头寸成为债权人,成为债务人后,只要这种情况继续存在,就应暂停还款,除非两国政府另有协议做出其他决定。...
偿还和摊销协议。 1956年1月31日在巴黎签署pdf预览版偿还和摊销协议。 1956年1月31日在巴黎签署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