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与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之间关于民用原子能的合作协定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能源,合作,原子能(和平利用)
登记号码:4087
签署年份:1957-11-25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法国,美国*
保管国家:美国
文本语种:法语,英语
E.对于用从美国获得的材料作为燃料的反应堆中生产的任何特殊核材料,如果法国在和平时期使用原子能的计划中超出了法国对此类材料的需求,则美国政府应:特此授予(a)以美国当时的价格购买这种材料的第一选择权,该价格是根据与美国合作协议的条款提供燃料的反应堆中生产的特殊核材料的,并且(b)在不行使购买选择权的情况下,批准将此类材料转移到任何其他国家的权利。没有任何材料,包括设备和装置,已转移到法兰西共和国政府或根据本法赋予其管辖权的授权人员通过租赁,出售或其他方式达成的协议,以及因转让而产生的特殊核材料均不得用于原子武器或用于以下方面的研究:原子能技术的发展或用于任何其他军事目的,除非委员会可能同意将此类材料(包括设备和装置)转让给未经授权的人员或超出法兰西共和国政府的管辖范围,另一国,则只有在委员会代表团认为这种转让属于美国与另一国之间合作协定的范围之内。如果法兰西共和国政府成为该一体化团体的成员,并且如果该国家集团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之间就原子能合作达成协议,则将根据法兰西共和国政府的要求准备后者,以安排该综合集团承担法兰西共和国政府根据本协议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但根据戈夫的判断,合并集团可以美利坚合众国,有效和安全地执行本协议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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