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荷兰政府宣布,根据荷兰关于收入和市政税的法律(Inkomstenbelasting和Gemeentefondsbelasting),运输企业的利润和利润是由居住在英国的人经营的,而并非根据荷兰关于股利和费用税项的法律(股息分摊),股利和由经营航空运输业务的公司以利润分配的其他款项并应以其为住所在联合王国境内的公司无需缴税,并且只要上述(i)项中规定的免税条款仍然有效,则承诺继续免除上述利润或利润以及股息和上述其他款项。 i)英国Ma下政府承诺免除一切利润或从航空运输公司,由在荷兰定居但不在英国定居的人经营,应在英国承担所得税(收入税和Sur-Tax),在第六天开始的联合年度自1935年4月及随后的任何一个财政年度起,只要下文(z)项中规定的豁免仍然有效,并根据法律第18条制定了必要的安排,(《财务法》(1923年)根据英国法律第19条(以((1931s金融法)的名义扩展至航空运输企业的利润和利润),以赋予上述豁免以法律效力。关于公共(Inkomstenbelasting和Gemeentefondsbelasting),由在英国居住的人经营的航空运输业务的利润和利润。根据荷兰有关股利和董事酬金税的法律(Dividenden Tantiemebelasting),股利和其他款项作为经营航空公司的公司的利润进行分配,因此联合公司和未在荷兰境内住所的人不需缴税。在联合王国境内定居的运输业务和住所均不缴税,并且只要上述(i)项中规定的豁免仍然有效,该行即承诺继续免除利润或利润以及股利和其他款项以上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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