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坚合众国和智利之间的《农业贸易发展和援助法》第一标题下的过剩农业商品协定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贸易方式,发展,援助,农产品
登记号码:3975
签署年份:1957-08-20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智利,美国*
保管国家:美国
文本语种:西班牙语,英语
谨提及1956年3月13日签署的美利坚合众国与智利之间的剩余农业商品协定2,该协定除其他外,规定该协定应自下列国家政府生效之日起生效:智利政府通知美利坚合众国,智利已按照其宪法程序批准了该协定。在执行本条第2款所指的购买授权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根据1956年6月30日当天或之前的融资目的,根据1954年《农业贸易发展和援助法》第一条并根据本条第3款规定确定为过剩的某些农产品的比索销售给经授权的购买者如果该协议生效,则比索等于美利坚合众国发生的海运费差额(如有)要求使用的国旗船将退还给智利政府,特别信托账户中的余额将根据该规定转移到美国政府在智利中央银行的特别账户中。鉴于希望根据该协定尽快进行买卖农产品的交易,智利政府将在该协定生效之前采取以下临时措施:有权根据以下谅解执行本协议第一条和其他相关规定:在美国银行机构或商品信贷公司收到显示美元付款的文件后,或在收到美元通知后商品信贷公司支付的海上运输费用,智利政府应安排以美国政府的名义,按照协议规定的汇率,将等值的美元或等额美元的款项存入智利中央银行的特别信托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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