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在另一方领土内的任何一方的国民,以及在另一方领土内从事贸易或其他有偿追求或从事科学,教育,宗教或慈善活动的任何一方的国民和公司,在该另一缔约方的领土内支付或施加于收入,资本,交易,活动或任何其他对象的税费或收费,或在征税和征收方面的要求,比所承担的负担更重在另一方的国民和该公司的情况相同的情况下,对于另一方既不居住,也不在另一方领土内从事贸易或其他有酬追求的一方的国民,以及不属于另一方的公司在另一方领土内从事贸易或其他有收益的追求,该另一方的目的是普遍适用一方在另一方领土内的任何一方的国民和公司或由该方国民和公司控制的另一方的公司生产的物品,应给予同等待遇,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所述的原则。在任何影响出口,税收,销售,分销,储存和使用的事项上,无论由任何人或公司生产的产品,其能力都应优于给予该产品的本国产品。在另一方的领土内,应给予任一方的国民和公司参与科学,教育,宗教和慈善活动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并应根据该国法律被授予为此目的成立协会的权利。任何一方的国民和公司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在另一方领土内给予低于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的待遇关于本条第二款和第四款规定的事项。...
美利坚合众国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之间的友好,贸易和航行条约pdf预览版美利坚合众国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之间的友好,贸易和航行条约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