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如果根据两个缔约国的规定,就第十七条和本条而言,仅在其中一个国家享有养恤金的权利,并且在该国支付的养恤金不最低养老金,则确定养老金的保险机构除应自己支付其份额外,还应支付该份额与最低养老金之间的差额部分,该部分与每个国家完成缴款和替代期限的比例相对应在确定养恤金之时,取决于两个国家完成的缴款总额和替代期限。如果在两个缔约国之一领土内的某企业的雇员在有限时间内转移到另一个缔约国领土或者,如果在两个缔约国中的一个缔约国内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在另一国的领土内限时行使职业,该缔约国的法规应继续执行。如果在另一领土的雇员的住所不超过六个月,则该雇员的工作或自雇职业的总公司不适用。(2)如果按照缔约国双方的规定,被保险人享有以下权利:某些福利取决于以下事实:他在从事某种特殊保险制度的职业时已完成了保险期,应按照第1款的规定,将这些保险期仅增加到相应的保险期中,如果在两个缔约国中的一个缔约国中没有特别的保险制度国家,则即使该缔约国不必考虑第十七条,但根据两个缔约国中的一个缔约国的规定是有效的,并且如果索赔即使在考虑了第十七条的情况下在缔约国另一方的领土内仍然无效,则该缔约国另一方的保险机构应按照该规定计算利益。该国的规定,不考虑第18条。...
意大利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之间的社会保障公约pdf预览版意大利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之间的社会保障公约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