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换构成美利坚合众国和荷兰之间有关建立和运营SHAPE防空技术中心的协议的票据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军事事项,航空
登记号码:3737
签署年份:1957-03-19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荷兰,美国*
保管国家:美国
文本语种:英语
承包商应向SHAPE提供涵盖荷兰主题发明的所有荷兰专利申请的副本,以分发给SHAPE指定并同意根据北约《安全条例》保障信息安全的北约政府,并应任何此类政府的要求,承包商应如果该北约政府应同意在其领土范围内相互授予出于政府精神目的的该专利申请,则应在该政府领土范围内将该专利申请的权利免费转让给该政府。北约政府根据该申请以及该专利申请中产生的任何专利,除了根据本合同第16、17、18和19段处置的专利权和版权权外,所有技术数据,信息和可版权保护在执行此操作时首先产生的材料合同,无论是由分包商,雇员还是经承包商同意而指派以从事本合同工作的人员,均应成为承包商的财产,但除安全限制或规定外,承包商不得对任何雇员,分包商或北约政府免费使用这些技术数据,信息或受版权保护的材料。荷兰政府将确保美国政府或任何其他北约国家提供的所有具有不动特性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对于本中心而言,向本中心提供或为该中心建造或购置的,或为该中心建造或购置的该中心应一直保持可用,并将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何时不再需要该财产。中心的运作,其剩余价值(如果有)将退还给美国政府或任何其他机构北约政府,其程度应视每个政府对特定财产的贡献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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