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在约定航线上飞行的安全,每一缔约方应将进行飞行所需的无线电设施,照明,气象和其他服务交由另一缔约方的飞机处置,并应向缔约另一方提供有关此类设施的信息,并向其提供有关其领土内主要机场和辅助着陆场以及飞行路线的详细信息。如果缔约一方的飞机在该领土内被飞机强行降落或发生意外事故缔约另一方的领土,发生事故的当事国应立即将其通知另一当事国,采取必要的行动调查事故的起因,在事故中受伤的机组人员和乘客提供紧急援助,以及为飞机上的邮件,行李和货物提供安全保障。由一位Cont指定的航空公司的飞机行事方应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航班上,载有缔约双方民用航空当局规定的其国家的识别标志,登记证,适航证和其他航空器文件一旦被授予第1条所指权利的缔约方指定了这些航线的航空公司,就可以开始执行本协议附件1中规定的航线上的服务,由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指定的航空公司应在瑞典境内享用并须遵守规定,并且在授予权利的缔约方一经发出适当的经营许可后,即应立即给予该许可。在协议中规定的条件下,有权以过客方式接送和安排国际运输在附表一规定的航线上的乘客,邮件和货物,以及在所述航线上使用辅助着陆场和飞行安全设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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