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王国与芬兰共和国之间的协定,避免双重征税,并就收入和财产税制定了相互行政协助规则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税收
登记号码:3567
签署年份:1956-10-18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芬兰,荷兰*
保管国家:荷兰
文本语种:芬兰语,荷兰语
(2)一国的企业不得因其常设机构的利润或财产而在另一国受到本协定第1条所述的任何税款或与此有关的任何义务只要该税或义务是该另一国收取或可能受到的税或与之有关的义务以外的其他负担,则更高或更多。(2)就第20条第(1)款而言,根据本协议,凡对已故者的未分割财产的芬兰税,应在其收入或财产属于荷兰居民的受益人的范围内,视为对该受益人的收入或财产的税收。 3)在一个国家中居住的个人或法人团体不得在另一国缴纳比该个人或法人居民的财产税更高,更多负担的财产税对于本协定第1条所指的财产税,本协定第4、5、6、7和11条规定的原则应适用于本协定。财产包括本协定第4条第(1)款所述的不动产,或抵押或以不动产担保的任何其他形式的债务(债券除外),或者被用于经营或行使(2)除非两国另有明确协议,否则根据本协定第30条终止的有关荷兰或芬兰的协定将导致终止本协定的任何领土,而该领土已在本文的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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