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与巴西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之间关于民用原子能的合作协定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能源,合作,原子能(和平利用)
登记号码:3300
签署年份:1956-04-25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巴西,美国*
保管国家:美国
文本语种:葡萄牙语,英语
同样,委员会将根据此处提供的条款和条件,将富含U-235同位素的铀租赁给巴西美国政府,作为此类研究反应堆运行中可能需要的初始燃料和替代燃料因为巴西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可以与委员会协商,决定授权其管辖范围内的私人或私人组织进行建造和运营,但巴西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应始终保持对以下方面的充分控制:反应堆的材料和运行,以使巴西美利坚合众国政府能够遵守本协定的规定和租赁安排的适用规定。通过核反应堆转移的U-235同位素中富集的铀量在任何时候,巴西美利坚合众国委员会的委托和保管的Conta不得超过六(6)千克铀中的ined U-235最多可浓缩百分之二十(20%)的U-235,加上委员会认为为使一个或多个反应堆高效连续运行所必需的额外数量被替换的燃料元件正在巴西进行放射性冷却,或者在运输燃料元件时,委员会的目的是使六(6)千克的上述材料的最大使用量成为可能。没有材料,包括设备和装置根据本协议,通过租赁,出售或其他方式转移到巴西政府或其管辖范围内的授权人员的产品,将被用于原子武器或用于原子武器的研究或开发或任何其他用途军事目的,除非经委员会批准,否则不会将此类材料(包括设备和装置)转移给未经授权的人员或超出巴西政府的管辖范围y同意这种转移到另一个国家,只有在委员会认为这种转移属于美利坚合众国和另一个国家之间的合作协议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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