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1年10月17日在伯尔尼签署的附有在某些情况下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并交换了同一日期的相关票据。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登记号码:3015
签署年份:1932-08-11
文本类型:LoN
签署成员:瑞士,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保管国家: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文本语种:英语
1931年8月26日在华沙签署的《关于民用和商业程序文件的公约》,于1932年8月20日至19日在华沙交换了与《公约》在苏格兰和北爱尔兰的适用有关的注释, 《公约》在1932年9月17日至10月5日在巴勒斯坦和特约旦的适用以及交换与加入《公约》的华沙有关的说明第16条(a)缔约国同意波兰政府根据1919年6月28日在凡尔赛签署的《和平条约》第104条以及1920年11月9日波兰与但泽之间缔结的《公约》第Z条和第6条,共和国可随时在本公约生效期间武力,根据第14条或根据第17条作出的任何加入,声明本公约“将适用于D自由城antzig,通过外交渠道传送的通知47。谨根据波兰和大不列颠之间《关于民事和商业事务程序的公约》第15条(a)项,于1931年8月26日与我联系,告知华沙当局,其在此事宜应向其致函巴勒斯坦是耶路撒冷法院法院的总监,英语将用于通讯和相应的翻译,瑞典船只和船只进入罗马尼亚的港口,罗马尼亚船只和船只进入瑞典的港口,从国外带走的一部分的起飞,其唯一目的是在该国完成将货物运往国外或外国的目的,并可以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将其运往目的地的部分保留在船上到另一个港口或另一个国家,然后将其重新出口,而无需支付任何本国船只或最惠国船只的任何税款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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