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拿马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之间的贷款协议(公路修复项目)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道路,贷款
登记号码:2970
签署年份:1955-10-20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巴拿马
保管国家: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文本语种:英语
《贷款条例》第02条应发生,并应在银行向借款人发出通知之日起持续六十天,然后在其继续执行的任何后续时间,银行可以自行选择宣布贷款和所有债券的本金应立即到期且应付款,并且在作出任何此类声明后,本协议或债券中的任何相反的本金应立即到期并应付款。除另有约定外,借款人不得承担或执行或允许进行或执行任何重大项目,以建设新公路或重建除该项目和美洲公路以外的现有公路,除非在该项目之前借款人应已使银行信纳其手头已有或已作出令人满意的安排以担保必要的资金以进行贷款协议和债券应免除借方法律或在执行,发行,交付或注册时与之相关的在其领土上有效的法律所征收的任何税费。借款人应支付根据应以贷款本国和本国货币为货币单位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或在该国家或地区的现行法律所施加的所有此类税费。并应向银行提供银行应合理要求的所有有关该笔贷款,项目,货物,CAM的财务状况和运营的支出的信息。(c)借款人应保留或安排适当的记录,以识别从贷款收益中筹集资金的货物,披露其在项目中的用途,记录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其成本)并反映在根据一贯保持的良好会计惯例,CAM对Projec的财务状况和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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