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在本附件附表所列明的路线上经营航空服务,缔约一方的航空公司应在缔约另一方的领土内,在每个国家指定的机场享有过境权和非通行权国际运输权,以及在本附件规定的条件下接送和设置主要来自缔约任何一方领土的旅客,货物和邮件的国际运输的权利。此种协商应在提出请求之日起六十天内举行,每一缔约方均保留保留或撤销行使本协定附件所规定的权利,或强加这种协商的权利。当它认为另一方指定的航空公司没有实质性所有权和有效控制权时,认为该条件适用于另一方指定的航空公司(b)“指定的航空公司”一词是指缔约另一方的航空当局在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的航空当局之后指定的一家或多家航空公司。依照本协定第四条的规定,经营本通知中指明的各缔约方与准许从事国际空中航行的航空器的进出,停留或离开其领土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该飞机的操作,操作和导航,应适用于另一方在该领土内指定的航空公司的飞机。缔约一方关于准入,停留在该国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以及离开旅客,机组人员或飞机货物的领土(例如与入境,通关,护照,海关有关的规定) ,移民,警察,健康和货币)适用于缔约另一方在该领土内指定的航空公司的乘客,机组人员和飞机货物。...
西班牙和哥伦比亚之间的航空运输协定pdf预览版西班牙和哥伦比亚之间的航空运输协定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