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与丹麦政府在丹麦和冰岛之间交换纸币,构成对等的船东互免所得税的安排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税收,船舶和航运
登记号码:2649
签署年份:1931-03-23
文本类型:LoN
签署成员:丹麦*,美国*
保管国家:美国
文本语种:英语
如果在发生第2条所述争端之一时,两个缔约方都没有诉诸于常任和解委员会,或者如果后者未能成功地使和解双方达成和解,则应通过相互同意提出争端,以妥协的方式,向常设国际法院作出裁决,该常设法院应在其条件和以下条件下对其规约1规定的程序进行裁决,或者在第二条所指的特殊情况下,并且如果是高等法院之一缔约双方要求,仲裁庭应在1907年10月18日《海牙公约》第2条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下对太平洋国际争端进行裁决。日本和西班牙继1925年11月5日在日本使馆和外交大臣之间交换的照会后,对目前的情况没有做出更多回应,指示我建议u天主教Ma下政府自1929年8月15日起废除该计划,并于同日取而代之的是对等和充分适用两国之间特别有效的合同特别公约(自指定之日起至三个月期间届满之前仍将继续有效的国家),自两个缔约方中的一方将另一公约的退出通知之日起。外交不再回应根据目前情况,指示我向天主教Catholic下政府提议,自1929年8月15日起废除该政权,并自同日起从对等和全面适用之日起取代该政权。的两国之间有效的特别贸易协定,该协定将按照规定一直有效,直到a届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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