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王国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之间的条约,确定了位于荷兰-德国边界东部的煤田之间的采矿边界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矿业,燃料
登记号码:2364
签署年份:1953-11-12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荷兰*
保管国家:荷兰
文本语种:德语,荷兰语
缔约双方认为,大会根据19501年12月1日的决议设立的联合国大韩民国恢复局将承担联合国在韩国的援助和恢复事务的所有活动的方向。在朝鲜敌对行动结束后的180天之内,这将由统一司令部确定,除非统一司令部与联合国大韩民国救济总署协商后决定,军事行动不允许转让4)建议对于上文第3款规定的所有与合法军事要求有关的支出结算,支出的金额出于上述目的,被认为是美利坚合众国军队的合法军事需要付款方面,按该法规规定的期限,按1950年7月28日《金融协定》以及美利坚合众国将使用的韩元预付款总额的百分之九十(90%) ,除出售给联合国司令部部队人员以外的任何目的。 2)在联合国军联合总司令认为可以的情况下,联合司令部向大韩民国民用经济提供的所有设备和物资(及其包装)应为侯爵,盖章,在清晰可见的地方盖上邮票或标签,并以清晰易辨,不可磨灭和永久的方式使用,以使本设备或这些用品的性质能够向大韩民国说明这些物品的起源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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