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换构成美利坚合众国和芬兰之间有关延长满足美利坚合众国版权法的条件和手续的时间的协议的票据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文化事务,版权,财产问题
登记号码:1893
签署年份:1952-10-14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芬兰,美国*
保管国家:美国
文本语种:英语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与大韩民国政府之间订立的本协定的规定,应管辖政府与朝鲜人民之间在货币和信贷的提供和使用方面的关系。大韩民国和在大韩民国境内服役的武装部队,由联合国根据安全机构于1950年6月25日通过的决议指定的联合国2个会员国的总指挥部统一指挥联合国理事会。2大韩民国政府将联合国各会员国的武装部队(以下简称总司令))支配给总干事以大韩民国货币和以该货币计价的贷项(以下称为当地货币和贷项),最高金额取决于类别和总司令在要求中将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便支付在他的指挥下的部队参加韩国和朝鲜领海参加的行动和活动中涉及的费用。考虑到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与大韩民国政府在1950年7月28日缔结的《协定》的序言在不经意间涉及到指挥总司令部的部队的开支联合国会员国武装部队没有提及1950年6月27日至7月7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的决议。提议修正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与郭台铭政府于1950年7月28日缔结的《协定》的序言。 -大韩民国政府,提到联合国会员国武装部队总指挥所指挥的部队的开支,提及联合国安全理事会通过的决议。 1950年6月27日和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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