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儿童应急基金与智利政府关于儿童基金会在智利的活动的协定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儿童未成年人,援助
登记号码:1685
签署年份:1952-03-31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智利,联合国(联合国儿童基金会)
保管国家:职权国家
文本语种:西班牙语,英语
基金在保留受益人对其供应,消费或使用的全部所有权的同时,将把它们托付给政府或伊拉克建立并得到政府和政府批准的机构,以确保其分配。根据批准的行动计划所规定的条件,并按照基金通过的指导原则,在基金北侧为伊拉克境内的儿童,青少年,孕妇和哺乳母亲造福,特此同意19385年11月17日签署的《美利坚合众国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之间的商业条约》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的商业条约的适用范围因为美利坚合众国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均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缔约方,该协定第三十二条与英镑地区国家的结算应以累积余额分为三类为基础:a)必须立即释放并可以兑换成任何其他当期货币的余额交易); b)必须在相同条件下在数年内分期支付的余款,并在1951年作为委员会进行调整; c)必须为解决战争和战后贡献的余款债务,并认识到上述和解协议通常应为有关国家带来的好处,因此,美国总统根据1946年7月15日的法律(由总统批准),对阁下的了解已为美国提供了必要的资金。向英国政府提供1945年12月6日美国政府与e联合王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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