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协议由联合国与国际海底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根据《联合国宪章》(以下简称“宪章”)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和与之有关的协定的规定(即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执行情况(以下简称“分别称为“协议”),旨在定义联合国和管理局之间建立关系的条件。履行第319条赋予他的责任时,第l(a)和(b)项),并由他根据大会1982年12月3日第37/66号决议1任职,联合国秘书长应不时向管理局报告一般性问题公约的性质,应定期将其对公约及其修正案的批准,正式确认和加入以及对公约的退出通知管理局.1973年11月16日第3067(XXVIII)号决议2决定召开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以通过一项涉及所有与海洋法有关的事项的公约,并决定该会议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3联合国承认国际海底管理局为《公约》各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一部分和《协定》应组织和控制海底,海底和底土活动的组织。超出国家管辖范围(以下简称“区域”)的范围,尤其是为了管理ng该地区的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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