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让联合国合办工作人员养恤基金参与者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退休计划参与者的养恤金权利的协定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抚恤金,劳动,欧洲
登记号码:1120
签署年份:1995-05-17
文本类型:II
签署成员:欧洲复兴开发银行,联合国
保管国家:联合国秘书处
文本语种:英语
分别在1995年1月1日之前进入世界银行服务并成为世界银行参与者的联合国参与者和进入养恤基金成员组织并成为联合国参与者的世界银行参与者。在1995年6月30日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养恤基金和世行,以使养恤基金或最终薪金计划(视情况而定)选择利用本协议的规定。(c)进行此项选举后,养老基金应向银行支付计划中前联合国参与者的贷方款项,该数额应等于:(i)根据第1条第1款计算的等效精算价值(a),以及《退休金条例》中的第11条,根据前联合国参加者根据其缴款服务和截至他参加笔会之日的最终平均薪酬而在退休金中应享有的退休金权利离子基金停止(d)前银行参与人在养恤基金的缴费服务计入相等于该期的精算顾问养恤基金应作为他的选举日期,并根据第1条,第(确定a)以及《养老金条例》中的11条规定的价值与银行向养恤基金支付的金额相等。(a)尚未根据《养恤基金条例》领取津贴的联合国前参加国可以如果他在停止参加养恤基金之日起六个月内加入世行服务并成为世行参与者,并利用本协定的规定,并选择在此期限内将其应享权利从养恤基金转移至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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