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第十二条的规定,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与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之间的协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于1987年5月29日批准,并于1987年9月14日生效。由工发组织工业发展理事会于1987年7月3日签署,并于1987年9月14日由国际劳工局局长和工发组织总干事签署。1于1987年9月14日由其签署生效由国际劳工局局长和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于1987年5月29日批准,由国际劳工局局长和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总干事批准。根据第12条,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于1987年7月3日生效。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和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工业发展理事会批准,并分别由国际劳工局和工发组织总干事签署。国际劳工组织(以下简称国际劳工组织) )和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以下简称工发组织)同意,在《联合国宪章》确立的总体框架内,为促进有效实现其各自的宪法文书中规定的目标他们应承认各自的职权范围。应邀请工发组织代表出席国际劳工大会及其委员会,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及其委员会的会议以及在国际劳工组织主持下召开的其他会议考虑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事项O感兴趣,并且有权参加这些机构对工发组织特别关注的事项的审议,而无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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