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工作人员,除联合国任命的人员仅限于在工发组织任职的工作人员外,以及根据《联合国工作人员细则》 200系列工作的工作人员,应根据本条第1款移交给工发组织,但应,自调动之日起五年内,有权按照如果在五年期间内继续其联合国任命的程序所适用的程序,考虑重新任命其在联合国的职位,据了解,工发组织在同一时期可能授予的任何晋升可能不会自动获得联合国的承认。联合国工作人员属于《 100系列工作人员细则》所规定的专业或以上职类并且其联合国任命不限于在工发组织任职,根据第1条向其提出要约,并在1985年12月13日之前指出y希望在工发组织工作,但希望在有限的时间内保持与联合国的合同关系,则应在下列条件下从联合国特别借调给工发组织:。 《组织间协定》第四部分由于根据本协定的规定从联合国转移或特别借调给工发组织,将由这两个组织按照《组织间协定》第五部分的规定提供经费。达成协议,应理解为出于分担相关费用的目的,应将在联合国工发组织担任联合国机构的服务视为对工发组织的服务。(c)在借调本条规定的任何时候,工作人员可以根据需要作必要的变通,根据第2条第1款,选择转往工发组织,因此,该工作人员由联合国任命根据本条(a)项保留的人员,应视为已被工发组织的任命所取代。...
职员调动,借调和借贷协议。pdf预览版职员调动,借调和借贷协议。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