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根据常设国际法院的判决或仲裁庭的裁决,宣布某缔约方中任何一方的任何当局所作的决定全部或部分违反现行的国际条约法,缔约双方之间,并且如果该缔约方的宪法允许或仅部分允许该决定的后果通过行政渠道废止,则缔约双方同意,法院的判决或法庭的裁决应准予受害方在可能必须提交国际常设法院或仲裁庭的每个案件中,缔约双方应通过换文订立特别协议,其中应明确规定争议事项,如果缔约任何一方声称两者之间的争端与某一事项有关,而该事项由法院或仲裁庭决定根据国际法的性质和性质,完全在该当事方的权限和管辖范围之内,并且如果反对方不接受指控,则此事应由常设国际法院裁定。缔约双方,与本条约的解释或执行有关的争端应在任何一方的请求下提交给常设国际法院或仲裁庭。除第二条规定的保留外,所有争端应由国际法院常任法院或根据本条约的规定组成的仲裁庭根据法律提交决定,前提是先前未通过调解程序解决,并且是由以下原因引起的:( a)缔结了一项国际条约的存在,解释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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