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联邦委员会与安哥拉共和国政府之间关于外交或公务护照持有人互免签证的协定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护照
登记号码:52769
签署年份:2015-07-06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安哥拉,瑞士*
保管国家:瑞士
文本语种:葡萄牙语,法语
持有有效国家外交或公务护照并且参加与总部协议已经达成的组织或另一方政府参加的会议,会议或正式访问的任何国家的国民,均无需签证进入另一国,在每180(一百八十)天中最多停留90(九十)天或离开该国,但条件是该国在该国领土内未从事任何独立的有收益或有偿活动出于公共秩序,国家安全,公共卫生或其他严重原因:持有有效国家外交护照的任一国家的国民,并且是各自国家的外交使团,领事馆或常驻代表团的成员签署了总部协定的组织的国家可不经签证进入另一缔约方的领土或在其任职期间停留在该领土内。第1款所指人员的家庭成员是派遣国的国民,并且持有有效的国家外交护照或公务护照的人应居住在同一家庭中,并应从接受国确认为有权与第1款所述人员同住的家庭成员,方可享受相同的便利。一方在签发的护照中,应将新标本以及与使用这些标本有关的所有信息,至少在散发前至少三十(三十)天发送给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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