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文构成大韩民国适用《公约》规定的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协定的协定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特权-豁免
登记号码:810
签署年份:1978-07-06
文本类型:II
签署成员:韩国,联合国
保管国家:联合国秘书处
文本语种:英语
谨提及大韩民国与联合国之间的换文,就联合国在大韩民国享有的特权与豁免达成协议,1951年9月21日,釜山3,以及大韩民国代表与联合国之间进行了讨论,以期可能对该《协定》进行修改或终止。我荣幸地建议大韩民国和联合国终止《朝鲜协定》。 1951年9月21日,其谅解是大韩民国政府应将其特权,公约和财产适用于联合国及其机关,其财产,资金和资产以及其大韩民国官员。联合国大会于1946年2月13日通过的《联合国人权与豁免》。提案应构成大韩民国政府与联合国之间关于其内容的协定,该协定应于阁下答复日期后的第三十天生效,并可由任何当事国在其终止时终止。通知对方六个月。我还谨通知阁下,上述提议对联合国来说是可以接受的,并确认阁下的信和本回信构成联合国与联合国之间的协议。大韩民国政府对此事应于联合国与大韩民国政府就第30号韩国协定适用的构成联合国1协议的信件交换之日起第三十天生效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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