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国际专利局是为了向本协定缔约国的政府提供有关发明新颖性的合理意见,有关发明的新颖性已向各自的国家工业产权服务机构提出了专利申请。国际专利局也可以为这些服务提供有关尚未申请专利的发明新颖性的意见。议事规则的特殊规定应确定国际专利局与国际工业产权保护局的关系。在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五年后,本协定的签署国和其后遵守的国家不得退出本协定,本协定的退出于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后生效。它由荷兰王国政府收据。入境后,我为使本协定生效,国际保护工业产权联盟成员的任何非签字国均可随时加入本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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