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之间关于建立两国教育交流基金会的协定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教育,文化事务
登记号码:41353
签署年份:2005-05-02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加拿大*,美国
保管国家:加拿大
文本语种:法语,英语
由一缔约方指定的一家或几家航空公司指定的航空公司在往返于另一缔约方领土的约定服务中收取的运价,应考虑所有必要因素,并以合理的价格达成一致。合理的利润,服务特性(例如速度和可用空间的标准),以及(如果适用)其他航空公司对指定路线的任何部分收取的运价。由缔约方的航空当局,任何指定的人或航空运输公司签发的第1条,或就经营协定的服务的专职人员签发的第1条,允许从公约条款所确立的标准中减损,并且这种减损已被已通知在本协定的第XVIII条中,另一方的航空当局可在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上要求与第一方的航空当局进行磋商,以便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澄清有关做法。法律并在对等的基础上,每一缔约方应免除另一方的指定航空公司或承运人对飞机,燃料的进口限制,关税,消费税,检查和其他国家关税以及其他税种。必须在另一方的另一方航空公司的领土内为使用机场,航空,交通,导航和空中安全服务以及相关设施和服务收取费用。是合理和合理的,不应有不公平的歧视性。...
加拿大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之间关于建立两国教育交流基金会的协定pdf预览版加拿大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之间关于建立两国教育交流基金会的协定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