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里共和国与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之间的贷款协定(乡村发展基金计划第二阶段)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贷款,发展
登记号码:40898
签署年份:2005-01-10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国际农业发展基金*,马里
保管国家:国际农业发展基金
文本语种:法语
缔约国一方从缔约国另一方的利润或所得中取得收益,该缔约国不得对公司所支付的股息征税,除非该股息是支付给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或者产生股息的参与有效地附加到位于该另一州的常设机构,也不必对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征税未分配利润的税款,即使已支付的股息或未分配的利润是全部或以尽管有第1款的规定,但根据芬兰税法,只要芬兰的居民自然人有权就其为芬兰居民的公司所支付的股息获得税收抵免,致斯洛文尼亚居民(nie,由公司公司支付的股利芬兰居民在斯洛文尼亚应纳税(仅当股息的实益拥有人是斯洛文尼亚居民时才应缴税。“不动产”一词在任何情况下均包括用于农业和林业的建筑物,房地产,牲畜和设备,与土地所有权,不动产使用权以及矿产,弹簧和其他自然资源的开采或特许使用的可变或固定付款权有关的一般立法中规定的权利,尽管有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除第六款所适用的独立代理人以外,代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企业在该缔约国中行事,并具有在该国通常行使的代表该公司订立合同的权力,即:被认为在...拥有常设机构在此状态下,此人为企业执行的所有活动,除非此人的活动限于本条第4款列举的活动,并且该活动通过固定安装进行,否则不会使其成为企业该段所指的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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