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王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法律事项,刑事事项,援助
登记号码:40480
签署年份:2004-08-12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香港特别行政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授权),荷兰*
保管国家:荷兰
文本语种:英语,荷兰语,中文
二,“车辆”是指至少在缔约国一方国家的领土上注册的并且至少专门用于运输货物或运输的机动车辆或车辆组合。就本公约而言:1.承运人是指在缔约一方国家的领土内设立的,根据有关国家法律和法规合法拥有的自然人或法人准许进入建立国市场以通过公路或自费方式运输货物或乘客的车辆,包括其零件,根据本公约进行运输的车辆,包括零配件,相互交换许可免除因车辆行驶或拥有而产生的所有税费本公约的规定应适用于在荷兰和格鲁吉亚领土之间通过陆路进行国际运输以收取报酬或自行承担费用的货物和乘客。承运人使用本公约第二条所定义的车辆跨境进出第三国,以及在沿海航行中,在缔约一方领土内设立的承运人可以根据许可制度在在缔约双方领土之间往返于第三国的途中,在该缔约方领土内的任何地方以及在另一缔约方领土内的任何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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