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lgo-Luxembourg经济联盟与也门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投资
登记号码:39908
签署年份:2004-02-02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比利时(以Belgo-Luxembourg经济联盟的名义代表比利时和卢森堡),也门
保管国家:比利时
文本语种:法语,英语,荷兰语,阿拉伯语
除非缔约任何一方已在其有效期届满之日前至少六个月发出终止通知,否则本协议应每次默示续期十年,每一缔约方有权保留终止本协议,但须在当前有效期限届满之日至少六个月前发出通知,除非缔约任何一方终止有效期限届满之日至少六个月之前,应默示续签本公约在每次有效期为十年的情况下,每个缔约方保留通过在本公约有效期届满之日之前至少提前六个月发出通知而终止本公约的权利。 n在发生争议之前,受另一缔约方的投资者监督的一个缔约方,应按照《华盛顿公约》第25条第2款(b)项的规定,将《公约》视为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的法人,在发生争议之前,应受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的监督,根据第二十五条,第二就该公约而言,《华盛顿公约》(b)款被视为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缔约一方同意缔约一方与另一缔约方的投资者之间发生的法律纠纷。该投资者在将第一个提到的缔约方提交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以根据《投资争端解决公约》进行调解或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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