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lgo-Luxembourg经济联盟与墨西哥合众国之间关于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投资
登记号码:39521
签署年份:2003-08-28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比利时(以Belgo-Luxembourg经济联盟的名义代表比利时和卢森堡),墨西哥
保管国家:比利时
文本语种:西班牙语,法语,英语,荷兰语
本条款中的“特许权使用费”一词是指在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中使用或使用版权的任何形式的费用,包括电影胶片以及广播或电视的电影或录像带,专利,商标或商标,图纸和模型,计划,秘密配方或过程,或用于工业,商业或科学设备的使用或使用权,或用于工业信息有商业或科学经验,是缔约国一方的利益,该缔约国的实益拥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的政府,包括其政治分支或当地社区,该缔约国的中央银行或资本为完全在b它属于该国政府,或由该国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下支付的利息,属于在促进出口的背景下行事的分区,社区或公共机构,并且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已就此相互同意,免于转让缔约国一方在另一缔约国经营的商业资产构成的动产的一部分而得的第一国收益,或转让缔约国一方居民可以在其固定基础上动产的固定收益从事自雇活动的另一缔约国,包括从处置该常设机构(单独或与整个企业一起)或从该常设机构获得的收益,可以是:如果比利时居民取得的收入,根据本协定的规定,除第10条第11款第2款,第11条第2款和第7款以及第12条第2款和第6款的规定外,应在拉脱维亚征税,比利时免除这些收入的税款,但为了计算该居民其他收入的税额,比利时可以采用如果该收入不免税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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