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地利共和国与多瑙河国际保护委员会关于多瑙河国际保护委员会总部的协定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总部(组织)
登记号码:38927
签署年份:2002-10-24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奥地利*,国际多瑙河保护委员会
保管国家:奥地利
文本语种:德语,英语
考虑到《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第八条第49款规定,缔约国代表及其候补人员和顾问应指定执行局,其候补委员和顾问,总干事和本组织工作人员应享有他们在禁化武组织框架内独立行使其职能所必需的特权和豁免。根据第1条第2款第9款进行的合作,除其他形式的合作外,各缔约方的主管当局还交换有关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前体,非法贩运方法,藏身之地,路线,所使用的交通工具,经营方式在侦查有必要的范围内,在发源地,毒品和前体的储存地以及有关此类违法行为的任何其他信息方面的走私组织。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并销毁此种武器,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应在缔约国管辖或控制的领土内和其他任何地方享有法律行为能力和特权履行秘书处职能的必要豁免,包括根据《核查附件》第十一部分第7和第8款提到的对使用化学武器的指控进行调查期间具有资格的专家,应享有的豁免权《公约》第八条,特权和豁免(在核查附件第二部分(B),或者当通过未经检查的缔约国领土时,享有特权和豁免(该附件第二部分第12段的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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