匈牙利共和国政府与匈牙利共和国政府之间的《关于在收入和资本税方面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财政偏离的公约》在布拉迪斯拉发签署,自1994年8月5日起,在各缔约国之间生效,该公约的规定应以各缔约国指定的运输公司的代表处为准。进入一个缔约国的领土时,缔约另一方的航空运输业在离开其领土和在其领土内停留期间,必须遵守第一缔约方关于旅客进入其领土,过境和离开该领土的法律和法规,船上的机组人员,行李,货物和邮件,包括有关s对于邮递和邮政法规而言,入境,批准,出入境和移民,护照,海关,货币和卫生措施; b)“航空当局”一词,在匈牙利共和国而言,指交通运输部,通讯和水管理,就斯洛伐克共和国而言,是交通运输部,邮电局-民航部,在这两种情况下,任何有权行使上述航空当局职能的个人或机构在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运输量,服务的频率或规律性或飞机类型或类型上,缔约双方均没有单方面限制本协议及其附件所指的权利,但他们遵守附件,并且我们保留根据《芝加哥公约》第15条在统一条件下由海关当局出于技术,运营或环境原因提出的要求的权利。...
匈牙利共和国政府与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之间的航空服务协定pdf预览版匈牙利共和国政府与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之间的航空服务协定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