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信贷协定》-第二铁路项目(附有相关信函和经修订的《发展信贷条例》第1号)。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信用,运输
登记号码:639
签署年份:1968-07-05
文本类型:II
签署成员:国际发展协会*,韩国
保管国家:国际发展协会
文本语种:英语
(c)只要有合理的理由认为国家铁路的可用资金不足以支付执行该项目所需的估计支出,借款国应立即向国家铁路提供或促使国家铁路及时提供满足协会满意条款和条件的支出所需的资金。并应提供或促使国家铁路公司向协会提供协会应合理要求的所有有关信贷收入,项目,信贷资金中将要融资的货物以及(/)借款人应使国家铁路公司保持足够的记录,以识别从信贷收益中筹集资金的货物,并在项目中披露其用途,以记录其进度。项目(包括其成本),并按照一贯保持的良好会计惯例反映国家铁路的运营和财务状况。借款人应使国家铁路始终根据相关业务,财务状况进行管理和运营和铁路实践在合格和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并应引起国家铁路按照健全的工程和铁路惯例操作,维护,更新和修理其设备和财产(包括项目中包括的设备和财产)的道路。除非借款人和协会另有协议,否则借款人应将所有货物由贷方所得款项供资,这些贷方将仅在借款国领土上用于项目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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