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环境问题上获得信息,公众参与决策和诉诸司法的公约
条约类型:开放多边
条约主题:司法事项,信息,环境
登记号码:37770
签署年份:2001-10-30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阿尔巴尼亚,亚美尼亚,奥地利,阿塞拜疆,白俄罗斯,比利时,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欧洲共同体,芬兰,法国,格鲁吉亚,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摩纳哥,黑山共和国,荷兰,无,挪威,波兰,葡萄牙,摩尔多瓦共和国,罗马尼亚,塞尔维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塔吉克斯坦,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土库曼斯坦,乌克兰,英国
保管国家:职权国家
文本语种:俄语,法语,英语
每一当事国均应要求公共主管当局应国家法律的要求,在应要求提供免费的公共信息时,使公众有权查阅与决策有关的所有信息。在公众参与程序时可以使用本条中提到的内容,但不影响缔约方根据第四条第3款和第4款拒绝披露某些信息的权利。环境,改善的信息获取渠道以及公众参与决策的过程提高了决策的质量和执行力,提高了公众对环境问题的认识,使公众有机会表达自己的关切,并使公共当局能够采取行动。在考虑到本条以下各段的情况下,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公共当局应要求环境信息,应在国家立法的框架内向公众提供此类信息,包括应要求并在以下(b)项的约束下,包含或包含此类信息的实际文件的副本:。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国家立法的框架内,公共当局向公众提供环境信息的方式是透明的,并且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有效地获取环境信息:一缔约方维持或采取措施,以提供比本公约所要求的更广泛的信息获取渠道,更广泛的公众参与决策以及在环境问题上更广泛的诉诸司法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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