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行业安全规定的公约(第62号),经1946年最后条款修订公约修改
条约类型:开放多边
条约主题:行业,劳动
登记号码:637
签署年份:1949-09-15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阿尔及利亚,比利时刚果,比利时,保加利亚,布隆迪,中非共和国,哥伦比亚,刚果(利奥波德维尔),丹麦,埃及,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危地马拉,几内亚,洪都拉斯,匈牙利,爱尔兰,马耳他,毛里塔尼亚,墨西哥,荷兰,秘鲁,波兰,卢旺达,西班牙,苏里南,瑞士,卢安达-乌伦迪信托地,突尼斯,乌拉圭
保管国家:国际劳工组织
文本语种:法语,英语
各会员国应在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组织法》第22条提交的本公约的适用情况下,在其第一份年度报告中指出其打算援引本条规定的任何领域,任何会员国,在第一份年度报告之日之后,除所指明的领域外,可诉诸本条的规定,每一位成员进一步保证将每三年向国际劳工局通报一份报告,说明在何种程度上已生效的1937年《安全规定(建筑物)建议书》所附标准范本的规定或国际劳工大会随后建议的任何经修订的标准范本的规定已经生效。(b)因此,适当的主管当局有权制定法规,以期在国家条件下使可能产生的期望1937年《安全规定(建筑物)建议书》所附标准范本的规定或与之等效的规定,或国际劳工大会随后建议的任何经修订的标准范本.637。国际劳工组织1937年6月23日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第二十三届会议在日内瓦通过的《关于建筑业安全规定的公约》,经1946年《最后条文修订公约》修改。已经批准了两名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的批准书,国际劳工局局长应将此事通知国际劳工组织的所有会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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