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国一方居民的教授或老师访问缔约国另一方为在大学,学院,学校或其他机构教学或进行高级研究或研究而用的不超过两年的时间,该费用已全额支付或部分通过另一国的公共资金,该人为从事教学,完成高级研究或研究而获得的任何报酬,应在该另一国免税,但该报酬应课税,或者根据第一条所述国家的适用本条的规定,按照本协定的规定,在缔约国和根据现行法律对某项所得免税时在缔约国另一方,就上述收入而言,一个人应在该部分的该部分纳税。汇入或接收到该另一国的收入,而不是按照本协议在第一条款所述国所允许的扣除额的总额,仅适用于汇入或接收到另一国的那部分收入一,缔约国一方在该缔约国征税,一国的利润已在该缔约国征税,并且根据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也包括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公司的利润中并在该另一国征税,并且如果该两家公司之间建立的条件是在独立公司之间可以合理地确定的条件,则包括在其中的利润是该另一国的公司可能合理地获得的利润彼此完全独立行事,则上述国家将作出调整在该州对这些利益征收的适当税额。...
澳大利亚政府和新西兰政府之间关于临时访客的医疗协定pdf预览版澳大利亚政府和新西兰政府之间关于临时访客的医疗协定pdf完整版